紫禁壹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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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河北紫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玉红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488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付办法:由被告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内打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河北紫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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