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摘要: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晓东偿还借款本息;恒通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均未作答辩。经法院查明:1、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王晓东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3、王晓东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4、恒通担保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王晓东偿还借款本息;恒通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正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1338号原告: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负责人:李志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伟,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王晓东,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原告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处)与被告王晓东、恒通担保公司(以下